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举主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第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教育厅审
查并经自台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批准理事会面员调整方案;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五、增补推选本会新的领导人员,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体制;
十、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
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历史出席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情
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并经
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
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会办公室,在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一、具体经办校友会各项事物和日常工作;
二、保持与各地校友的联系;
三、协助国内外校友回校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四、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校友通讯》,搞好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