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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西民族大学校友会。

       英文译名为:AlumniAssociationofGuangxi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 (缩写AAGUN)

    第二条 本会为广西民族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按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管理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母工业校在海内外的影响。

   三、发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积极提出办好学校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开展各种活动,为母校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社团登主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南宁市大学路80号,广西民族大学校园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校友进行学术经验交流、产业开发、合作办学、人员培训、科技咨询、文化活动等。

            二、加强与国内外校友的联系,共同探索和组织实施教育创新、引进人才、科研立项、学生就业、筹措办学资金。

            三、受学校委托,跟踪调查历届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征集办好母校的意见和建议。

            四、利用学校条件,关心校友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支持校友在事业上的发展。

            五、指导各地区校友会的活动,组织校友的联谊活动,协助学校组织好校友返校。

            六、征集校友回忆录,协助学校编辑校史资料和《广西民族大学校友通讯》,建立校友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广西民族大学校友:

   1.凡曾在广西民族大学学习班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装等发及其他形式学习 的学生;

   2.曾在广西民族大学任教、任职者

   3.广西民族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九条 凡属上述广西民族大学校友,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并与母校校友会取得联系,在校友会网站登记或在当 地校友组织登记者,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友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关心校友会的工作,参加校友会组织和各种活动;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对母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

   四、积极向校友会刊物投送稿件及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

   五、协助本会筹集资金;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长期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或停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举主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第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教育厅审

    查并经自台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批准理事会面员调整方案;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五、增补推选本会新的领导人员,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体制;

    十、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

  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历史出席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情

  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并经

    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

  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会办公室,在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一、具体经办校友会各项事物和日常工作;

    二、保持与各地校友的联系;

    三、协助国内外校友回校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四、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校友通讯》,搞好信息交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语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委托广西民族大学财务处代管,按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

   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教育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

    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并终止动 

  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

    算期间,不开展结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

    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